(2014)延长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月飞与刘谷元、刘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长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张月飞,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谷元,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梅,女,1973年6月9日出生。张月飞申请执行刘谷元、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张月飞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刘谷元、刘梅向申请执行人张月飞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以2分计算,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4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谷元、刘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谷元、刘梅于2014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月飞偿还8000元。经被执行人刘谷元、刘梅与执行担保人郑进宝商议,执行担保人郑进宝自愿为被执行人刘谷元、刘梅未履行剩余案件款进行担保,若被执行人刘谷元、刘梅于2014年8月31日前不能偿还剩余案件款,愿代其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担保期限届满,郑进宝于2014年9月3日代被执行人刘谷元、刘梅向申请执行人张月飞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125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