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雪、乔明辉等与诸城市蓝博湾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乔明辉,赵穆英,王港,朱玉娟,陈士花,诸城市蓝博湾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申请执行人乔明辉。申请执行人赵穆英。申请执行人王港。申请执行人朱玉娟。申请执行人陈士花。被执行人诸城市蓝博湾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雪、乔明辉、赵穆英、王港、朱玉娟、陈士花与被执行人诸城市蓝博湾商业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35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马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