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晶与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晶,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鲁晓松。申请人李晶与被申请人天津鼎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39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5月30日解除;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16.89元,支付2014年5月20日至5月30日期间的工资1408元,支付2014年度未休假工资536.44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需要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54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岳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