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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9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馥樱医院与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馥樱医院,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995—3号原告商丘馥樱医院。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职务院长。住所地睢阳大道南段。委托代理人杨明志,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职务公司经理。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委托代理人张成铭,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玲,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森林公园南侧。委托代理人于中威,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馥樱医院与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馥樱医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馥樱医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馥樱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及诉讼保全费850元共计1790元,由原告商丘馥樱医院承担。审判长 付 磊审判员 胡国营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迎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