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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占刚、张洁、安县纸业有限公司、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斌、颜正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占刚,张洁,安县纸业有限公司,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斌,颜正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2号安江名园4幢2单元12楼1号。法定代表人白家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刚,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张洁,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被告安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雎水镇。法定代表人范斌。被告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邵水东路。法定代表人范斌。被告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怀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斌。被告范斌,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被告颜正华,女,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原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刚、张洁、安县纸业有限公司、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斌、颜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长  赵毅审判员  罗琴审判员  严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