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有利与祥和建工路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有利,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康有利。委托代理人程杰。被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照普。委托代理人罗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利与祥和建工路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有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康有利900元,收取100元。。审 判 员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