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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王伟,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姜家岩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德智,上海邦信阳中建总汇(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邹莉,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伟,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49号9-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申请人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伟等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伟等人的财产在1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伟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北碚天生丽街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94000元;二、对被申请人王伟所属的川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邹莉位于北部新区XX园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的住房一套(北新高XX房地XX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其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向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