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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申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有生与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及胡志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有生,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胡志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申字第7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生,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刘经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段林燕,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志尧,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再审申请人李有生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志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民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有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彦斌代理审判员  邓高原代理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