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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新疆鑫宇铝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益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鑫宇铝业有限公司,新疆天益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宇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天益源建材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加工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益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