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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菜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靳玉贵与刘伟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贵,刘伟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菜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靳玉贵,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伟庆,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贵诉被告刘伟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贵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为507元,由原告靳玉贵负担。审 判 长  黄 敬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东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