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香林。委托代理人卞德战、蒋元庆。被告卓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紫琼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