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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振五、华连英与赵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振五,华连英,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朱振五。申请人华连英。被申请人赵鑫。本院于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尖民保字第3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朱振五、华连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鑫驾驶的晋A×××××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的扣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晋A×××××号现代牌小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朱延军所有的晋A×××××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康永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