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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剡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虎年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