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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郑淑会与王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会,王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郑淑会。委托代理人张亚芹。被告王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会与被告王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5元,退回原告155元。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