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郑淑会与王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会,王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郑淑会。委托代理人张亚芹。被告王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会与被告王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5元,退回原告155元。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