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中民申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赵光善与周艳芳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光善,周艳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光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涛,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艳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赵光善因与被申请人周艳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光善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唯一证据是一份复印件,而该复印件证据有重大争议,且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08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日常花销、租房、生活费、医疗费、转户口费用均由申请人支出,被申请人要求返还的财产应先扣除共同生活期间支出的部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周艳芳提交意见称:(一)土地补偿款领取情况复印件是一审法院依被申请人的申请到大明宫街道办调取的;(二)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也承担了一定的生活费用,不同意扣除共同生活支出部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本院认为:周艳芳诉讼请求赵光善返还由赵光善领取的其个人土地补偿款5万元,一审法院依周艳芳的申请对徐家湾村土地补偿款领取情况进行调取,2008年赵光善领走其户内5人、共25万元款项。2008年赵光善与周艳芳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5人包括周艳芳在内。申请人对上述领取记录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费、天然气费、广电收视费收据不足以证明上述5万元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且赵光善与周艳芳在孙家湾村所分款项上有互领行为,故申请人认为应先扣除共同生活支出部分再予返还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赵光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光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