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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XX、韩XX、杨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韩XX,杨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辰刑初字第03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被告人韩XX。被告人杨XX。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韩XX、杨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韩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刘XX伙同韩XX、杨XX等人在小���镇XX花园小区内一别墅内,组织十余人利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当日公安机关被查获,共查获赌资51380元人民币(含抽头渔利款4500元)、麻将、金属箱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XX、韩XX、杨XX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XX、韩XX、杨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XX伙同韩XX、杨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XX花园小区内一座无门牌号的二楼别墅内,组织十余人利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按10%抽头渔利。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查获赌资51380元人民币(含抽头渔利款4500元)、赌局麻将牌及装有抽头渔利款的金属箱一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XX、韩XX、杨XX供述,证人袁XX、王XX、孔XX、高X、杨一X等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公安北辰分局罚没物品收据、赌资明细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韩XX、杨XX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被告人韩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三、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杨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人民陪审员 刘  国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华  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