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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胡晓婷与范斌、黄山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婷,范斌,黄山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胡晓婷,女,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斌,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黄山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曹玉花,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鲍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胡晓婷与被告范斌、黄山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洁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吴洁宇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胡晓婷与被告范斌、黄山车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