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刘金锋;徐丽霞;徐景凯;刘军伟;罗相彬;代桃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刘金锋,徐丽霞,徐景凯,刘军伟,罗相彬,代桃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金初字第2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告刘金锋,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徐丽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景凯,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军伟,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罗相彬,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代桃妮,女,汉族,住禹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刘金锋;徐丽霞;徐景凯;刘军伟;罗相彬;代桃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 判 长 高自建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