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雪丰与张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丰,张友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124号原告:吴雪丰,农民。被告:张友全,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雪丰与被告张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雪丰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雪丰负担。审判员 田小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翟立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