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丽容与徐秀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秀明,黄丽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秀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侥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陈忠杨,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秀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西田村委会清和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伙经营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