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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海林与汪路耐、江苏九州豹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林,江苏九州豹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汪路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844号原告刘海林,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凌冲,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九州豹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机场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珈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路耐,男,195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林与被告江苏九州豹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汪路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林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马立国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