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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福伟与魏国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伟,魏国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李福伟,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魏国沿,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伟与被告魏国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雅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