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纪海波与纪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波,纪付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720号原告:纪海波。被告:纪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波与被告纪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