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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执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建宝与周立所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宝,周立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382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宝。被执行人周立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宝与被执行人周立所(2014)蓟民二初字第9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峰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吴振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恩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