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执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建宝与周立所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宝,周立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382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宝。被执行人周立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宝与被执行人周立所(2014)蓟民二初字第9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峰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吴振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恩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