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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龙鹏迅达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龙鹏迅达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8号原告: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电子创业园二号厂房401号。法定代表人:鲁兴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龙鹏迅达电子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西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姚明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龙鹏迅达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浙常州市龙鹏迅达电子厂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常州市龙鹏迅达电子厂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