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藁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剧某。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剧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乙。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共同生活后我和被告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结婚三年来,我没有感到婚姻的幸福,而是感到日益压抑。自2013年正月夫妻间的争吵就再也没有间断过,2013年5月与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独自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再无联系。我于2013年7月起诉至贵院,后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于是撤回起诉,但是我们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好转。事实证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了结束这段错误的婚姻,无奈再次起诉,望法院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剧某辩称:我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我们婚后虽有一些小矛盾,但在一起生活还能过的去,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为证明其��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藁城市梅花镇北国家具世界出具的购物清单一份。2、购买沙发、茶几、电脑桌、电脑椅收款收据。(无盖章)3、藁城市张名甫君康大药房出具证明,拟证明被告剧某在2013年1月至2月23号共欠货款5123元。4、唐山市冀东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购货人杨某甲,总价31000元,开票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婚前个人财产清单一份。2、速派奇电动自行车藁城专卖店出具服务卡。3、南营镇林明家电出具购物票据三张。(无盖章)4、沙发、茶几收据一张。(无盖章)5、主机、显示屏、音响、摄像头收款收据二张。(无盖章)6、藁城市兴达车行出具的保修票据一份。7、藁城市梅花镇北国家具世界出具的购物清单一份。(无盖章)注:证据3-7中客户名称均为剧文祥。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剧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3年正月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原告杨某甲曾起诉被告剧某离婚,经调解撤诉。撤诉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杨某甲婚前购买面包车一辆,被告剧某婚前购买的嫁妆中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现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后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现在原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矛盾频繁,未能冷静处理,致使双方分居。原告在第一次起诉后,经本院调解撤诉,但双方依旧未能和好,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剧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孩杨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较为不利,故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为宜。综合当前的生活条件及物价水平,以每月150元为宜。被告不直接抚养女儿,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以每月探望一次较符合实际情况,具体探望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协商,原告应予协助。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将家电及个人物品运走,被告当庭否认,并认为上述物品仍在原告家中。因双方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如果认为上述物品丢失,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婚前购买的面包车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不应当分割。在原告家中的组合柜、沙发、茶几,被告持有销售票据可认定为被告婚前购买,应当归被告所有。电动自行车为原、被告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电动自行车在原告处,故以电动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电动车折价款1000元为宜,折价款自抚养费中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剧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被告剧某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每月150元),自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一年度抚养费,直至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被告剧某可每月探视杨某乙一次;原告杨某甲应予协助。四、原告杨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卿审 判 员 文 斌人民陪审员 成兵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