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拉立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利与西藏赛亚经贸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利,西藏赛亚经贸服务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拉立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女,经商,四川省,现住拉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赛亚经贸服务公司,住所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廖晓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利与被上诉人西藏赛亚经贸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通知上诉人陈利预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央 珍审判员 尼玛卓嘎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德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