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中少民终字第12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与郝×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郝×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少民终字第12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郝×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少民初字第1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郝×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