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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毅与周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周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毅,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周章华,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周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章华应赔付的47992.4元尚无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周章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周章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仑执民字第23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