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严明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明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221号罪犯严明伍,男,汉族,生于1977年1��16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明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由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82670.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4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明伍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明伍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严明伍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严明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明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