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活芬与柯明迎、柯亚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活芬,柯明迎,柯亚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47-2号原告:陈活芬,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彩发,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颖,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柯明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柯亚朋,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活芬诉被告柯明迎、柯亚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活芬于201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活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活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3元,减半收取3996.50元,保全费2751元,合计6747.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活芬负担。审 判 长 梁国锋审 判 员 梁 准人民陪审员 黄 凌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