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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黎宏透合同诈骗罪,黎宏透偷税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宏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8363号罪犯黎宏透,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杭下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黎宏透犯合同诈骗罪、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宏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实际消费7087余元,财产刑已履行101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黎宏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有较强的财产履行能力而仅部分履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宏透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