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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90、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桥林与邓柏夏民间借贷纠纷6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柏夏,张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90、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柏夏,男,193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杨树筠,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桥林,男,193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朝金,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柏夏因与被上诉人张桥林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9、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两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就(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90、691号两案,上诉人邓柏夏共向被上诉人张桥林支付15万元本金及两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张桥林同意免除上诉人邓柏夏两案中本金的利息。二、上诉人邓柏夏支付上述款项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2014年9月15日之前支付5万元;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及两案的诉讼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转账至以下账号:工商银行3602115001000044817,收款人:张桥林。上诉人邓柏夏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涉两案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不再就两案中的债权债务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如果上诉人邓柏夏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向被上诉人张桥林支付上述款项,则构成违约,被上诉人张桥林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的内容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两案的一审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共5920元,两案二审诉讼费共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均由上诉人邓柏夏承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龚连娣代理审判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