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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知)初字第16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伟平与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平,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知)初字第16500号原告孙伟平,男,1966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11层。法定代表人汤潮,总裁。委托代理人郭海庆,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平与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平撤回对被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伟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克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