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初字第75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陈耀平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