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5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茂华与张昌明、杨刚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华,张昌明,杨刚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137号原告张茂华,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王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昌明,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昌国,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杨刚芬,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昌国,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华诉被告张昌明、杨刚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华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茂华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153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张茂华。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黎黛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