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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宋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宋涛。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673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宋涛垫付的医疗费33251.97元,定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宋涛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涛33251.97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261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严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