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鹏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许成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解放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褚森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许成鹏,男,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同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鹏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退还给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240元),由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