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姚利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