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广群与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群,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魏广群。被告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计分,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魏广群与被告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纠纷一案,原告魏广群于2014年7月21日诉至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广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魏广群负担。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丙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