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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广群与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群,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魏广群。被告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计分,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魏广群与被告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纠纷一案,原告魏广群于2014年7月21日诉至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广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魏广群负担。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丙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