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三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成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与姚连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成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姚连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河北成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成训,职务:董事长。被告:姚连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成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连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成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3元,撤诉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河北成信玻璃钢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