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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詹惜兰信用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詹惜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代表人黄德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隆隆,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詹惜兰,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詹惜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