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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邹XX诉被告魏XX、宋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魏XX,宋XX,陈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邹XX。被告魏XX。被告宋XX,女,4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大房身村于平房屯,身份证号码未提供。第三人陈XX,男,54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第三人陈XX,男,2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诉被告魏XX、宋XX及第三人陈XX、陈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XX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马丽敏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甘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