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5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龙家勇与被执行人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付九英产品责任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家勇,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付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545-1号申请执行人龙家勇。被执行人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敏。被执行人付九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付九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付九英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安市金刚石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九英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