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执委字第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吉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轩,余元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执委字第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吉轩。被执行人余元学。申请执行人李吉轩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东三法执委字第425号案予以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元学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吉轩支付赔偿款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1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粤B×××××号车辆进行轮候查封。已查封该车辆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函复本院,该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分。本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余元学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元学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余元学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余元学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该法院回复资料显示,被执行人余元学在其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吉轩未提供被执行人余元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粤B×××××号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作评估、拍卖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余元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吉轩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余元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三法执委字第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健林审 判 员 邓 黎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