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信成与被执行人林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信成,林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何信成,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百育镇九合村那尊屯24队63号被执行人林民旺,男,1966年7月4日生,现住田阳县那坡镇那音村四东屯。申请执行人何信成与被执行人林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何信成依据已生效的(2013)阳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43586元、案件受理费446元、鉴定费233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6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是农民,以种菜为生,生活艰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法执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阳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韦 敏执行员 廖大功执行员 黄忠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定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