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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顾士忠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士忠,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普行初字第81号原告顾士忠,男,194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溪煜,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庄少勤。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福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侃年。原告顾士忠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4年1月27日向顾国平核发上海市普陀区南林家港18号205室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编号:普XXXXXXXXXX)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士忠负担。审 判 长  左祥瑞代理审判员  盛 炯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