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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彦宁,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书记员邵高冲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邵高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