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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赵占波与吴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波,吴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赵占波。被告吴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波诉被告吴少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波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吴少华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14年9月3日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占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少华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亚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