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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卜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甲,牟某,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卜某甲,居民。申请执行人牟某,居民。被执行人卜某乙,(公民身份号码),居民。申请执行人卜某甲、牟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卜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卜某乙已自动履行执行款3600元,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支取完毕,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中2014年度赡养费的执行。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自: